东南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和留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有序进行,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应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四条本校留学生实行学年制。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及时向海外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注册;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即可视为失去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留学生提供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新生入学复查时,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指定医疗单位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病愈后如欲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本国公立医院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我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后,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留学生每学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医疗保险,如已在其国内参加医疗保险,须出示有关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入学。
第九条留学生每学期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可视为自动丧失学习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费用
第十条自费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交纳下列费用(校际交流或签订协议者除外):
1、注册费(第一年)
2、学费
3、教材费
4、住宿费
5、保险费
第十一条以上费用可交纳美元或相应的人民币。
第十二条留学生须在新学期的第一个星期内交纳规定的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经批准缓交者,应在缓缴的规定日期内缴纳相关费用;不能按时交纳费用者将取消上课及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留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根据留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留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留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后,学校批准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者,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三、课堂纪律
第十四条学生须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尊重任课老师,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服从老师的安排,上课注意听讲,关闭手机,不得交谈,不准搞小动作,干扰上课。
第十六条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间不会客;上课迟到者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教室。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教室或实验室。任课老师有权利允许或拒绝学生进入教室,被拒绝进入者将作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上课期间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第十八条不准穿拖鞋、背心上课。
第十九条爱护教室内的设施,维护教室整洁,不准随意刻画。
四、考勤
第二十条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有事须请假;
第二十一条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需有学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除急诊外,因病就诊缺课均应事先请假。请病假在一周之内者,可持病假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一周以上的病假,应向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2、因事请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临时口头请假。请事假连续一周以上者,必须向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方为有效;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二十三条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应予休学。因病、事假不能坚持学习并提出申请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最多一年。凡到期不能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如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但不补课。
第二十六条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学期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校者,将受到如下处分:
1、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6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6、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如能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立即回国。
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所在国驻华使馆及其家庭;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假期期间外出,离开本市者,须到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告知所去地点及归校时间。
五、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留学生学籍档案。按校际间协议,留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课程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最终考核成绩按平时10%,实验成绩20%,理论考试成绩70%的比例综合计算。
第三十条留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两天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海外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须申请重新学习。留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申请重新学习后的考试成绩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详细规定见《东南大学留学生重新学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东南大学留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留学生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六、课程确定与学籍审核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
第三十六条每一学年,学生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通过考试后(包括补考)方可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十七条补考过后,学生仍未完成教学计划中每年学分的70%将被强制留级。
第三十八条对于分学期授课的科目,如每学期仅完成一部分,则这一部分按照一门考试课目加以计算。实践课也应以一门课单独计算。
第三十九条留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须修完大纲规定的课程并通过所有课程的考试,并通过临床实习前的培训,否则不能进入临床实习。(注:有两门(含)以内课程未通过者充许其实习后返校参加积欠考试)
第四十条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也应视作一门课。
第四十一条为了培养合格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国际惯例和实际情况确定留级的比率。留级的学生将会跟随下一年级的学生学习。降级的学生须重新学习所有的科目并参加考试。以前所取得的成绩全部作废,全部以新的成绩为准。如新的成绩仍达不到升级的标准将被取消学籍。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留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留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2、留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留学生因兴趣、爱好转移,经反复教育、引导仍不能在原专业正常学习,但其本人在其他方面确有专长,通过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和学习潜能的。
第四十三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下列办法办理:
1、留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海外教育学院审批。
2、省内高校间转学,须由留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与省外高校间转学,须由留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八、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我校指定医院或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8周者,应予休学。
3、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或停学者。
第四十六条留学生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应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海外教育学院审批。留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四十七条留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四十八条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本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经我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海外教育学院核准,方可复学。
2、留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证件,向海外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留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十条留学生自费去第三国学习,可以保留学籍两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我校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五十一条休学留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我校相应规定办理。
九、退学
第五十二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2、一学期有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未经补考)。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有三门课程补考不及格。
4、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7、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经我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11、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留学生退学须经海外教育学院审批,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留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经批准退学的留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五条退学留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留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六条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犯有错误的留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东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留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因重新学习等原因不能上课,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海外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批。留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留学生本人处理不可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有指定就诊医院证明。请事假、病假需由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留学生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准假而不到校上课者,以旷课处理,视情节按《东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九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留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根据《东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留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六十一条凡涉及留学生学籍的处分须报学院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留学生的处分,须报学院统一处理。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留学生因重新学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
第六十三条留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六十四条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五条留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颁发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留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六十七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留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留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六十八条无学籍的留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